法律援助
事项类型 | 公共服务 | 基本编码 | 322012040000 |
业务办理项编码 | 11320684014246335T432201204000001 | ||
行使层级 | 县级 | 办理形式 | 窗口办理,快递申请 |
中介服务 | 到办事现场次数 | 0 | |
特别程序 | 无 |
部门信息
实施主体 | 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 | 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
窗口办理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是 | ||
办理地点 | 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1588号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二楼大厅7-18号综合窗口 | ||
办理时间 | 工作日 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00-5:00;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(预约服务除外) |
受理标准
- 服务对象:自然人
- 受理条件:
除特殊规定外,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; (二)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; (三)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,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。
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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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
办件类型 | 即办件 | ||
法定办结时限 | 6个工作日 | 承诺办结时限 | 1个工作日 |
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|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|
收费情况
不收费
办理结果
办理结果类型 | 其他 | 办理结果名称 |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|
办理结果样本 |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|
法律依据
- 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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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省级地方性法规】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(2005修订) (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)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,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,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。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; (二)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。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: (一)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,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,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; (二)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。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:
- 增补依据
常见问题
咨询投诉
咨询方式 | 0513-82296148 |
监督投诉方式 | 12345 |
权利义务
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|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; (二)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。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: (一)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,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,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; (二)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。 |